环保“三同时”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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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则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文字表现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特点为:,以法律强制作用保障“预防为主”政策的执行,与“三同时”制度连结在一起成为控制新污染的主要制度。第二,纳入了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程序上保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三,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体职责权限比较明确,操作性强。第四,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简化管理程序。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第五,实用性强。可对优化选址布局、工程设计、防治措施、生产管理与环境管理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决策依据。第六,实行评价资格审核认定制。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核技术应用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一致。

核技术应用单位应委托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

评价,评价文件完成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从事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以及有关的大气、水等环境评价技术导则进行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1)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A.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B.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C.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2)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A.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B.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C.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D.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E.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3)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A.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B.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4)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项目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我国首创。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起,成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控制新污染产生的非常有效的法律制度。是“预防为主”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同时”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具有较强的法律强制力,所有适用对象都必须必须遵守,如若违反,不论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都要受到法律制裁。第二,环境管理紧密结合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三个程序,并提出了时间要求。

对于核技术应用项目的“三同时”,《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这样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放射性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也就是说对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的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的场所,在其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场所的辐射监测、辐射屏蔽以及按规定对生产的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包装、贮存的设施设备,包括放射工作场所入口控制设备、安全连锁装置、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等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分为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三个管理阶段,各阶段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a.项目建议书阶段: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影响简要说明,出具建设项目选址及立项环保受理意见;

b.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出环境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c.初步设计阶段:审查环境保护篇章,审查环评审批意见和所确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环保设施投资概算落实情况。对环境影响大、处理技术难度高的污染项目,进行环保治理设计方案专项审查。

d.施工到试生产前阶段:检查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环保资金使用情况,批复建设单位申请试生产报告。

e.竣工验收阶段:检查环保设施运行结果,提出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意见。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特殊情况,经批准同意,验收时间可适当延长,但长不得超过一年)。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办理相应分期环保验收手续。

4.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竣工验收是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要制度。

A.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

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

核技术应用项目的竣工验收主要是放射性防护设施的验收。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a.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b.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

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c.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环境保护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辐射环境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

告(表)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C.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执行

a.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b.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

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

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c.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d.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f.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g.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h.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责令停产等处罚。

i.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j.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D.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a.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b.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c.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d.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e.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f.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g.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h.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i.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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